潍坊传媒网讯 供水事业是城市运行的基本保障,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1月5日,记者获悉,《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催缴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办法》共8章3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与管理、经营与服务、用水与节水、应急管理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办法》的制定填补了我市供水领域的立法空白,将有力推动全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喝上放心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靶向施策,吸收已有经验、推进举措创新,对条款反复研琢修改、调整完善,力求《办法》更加精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确保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用水安全。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需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其他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单位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按照规定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或者投诉事项。

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档案

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保持加压调蓄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并向用户公布,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办法》中的规定 最高可罚10万元

《办法》规定,危害公共供水安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压力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擅自中断、停止供水,未提前告知用户或者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检测、维护的;未设置水压监测点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张婷婷)

来源:爱潍坊